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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房屋赠与给另一方,离婚时可否要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冯先生为表达爱意,在婚内将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妻子何女士,并办理了过户。后双方离婚,冯先生主张该赠与是以“维持婚姻”为目的,现婚姻关系解除,要求何女士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点评

不能要回。该赠与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夫妻之间的赠与,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否则即被视为无条件的普通赠与。冯先生以维持婚姻为目的的主张,在法律上不构成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房屋已为何女士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过户前可撤销,过户后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