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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赠与整套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案情简介

一套房屋为马先生和牛女士按份共有,各占50%。马先生未经牛女士同意,以个人名义将整套房屋赠与给其弟弟,并谎称牛女士已同意,办理了过户登记。

 

刘颖新律师点评

马先生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对于马先生自己50%的份额,其赠与和过户是有效的。但对于牛女士的50%份额,马先生无权处分。牛女士可以主张马先生弟弟在受赠时非属善意(因其应知房屋有共有人),从而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中涉及她50%份额的部分无效,并恢复该部分份额的登记。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