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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明确放弃受赠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因移民国外,决定将名下闲置公寓赠与表妹林某,林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该房屋,自愿放弃受赠”,并通过微信文字确认。后公寓房价大幅上涨,林某反悔,要求刘某履行赠与义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拒绝后,林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关系成立,判令刘某履行过户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本案争议是受赠人放弃受赠后的反悔效力。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赠与意思与受赠人接受意思一致方能成立。林某明确作出放弃受赠的意思表示,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赠与合同因缺少受赠人接受的要件而未成立。林某因房价上涨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受赠人明确放弃受赠后,不得随意反悔主张权利,维护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民法典》第138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 《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明示放弃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