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国家保护文物未办审批,赠与合同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收藏家李某将家中收藏的国家二级文物青花瓷赠与外国友人汤姆,签订赠与协议并交付文物,但未按规定办理文物出境审批手续。文物管理部门查处时发现该赠与行为,李某与汤姆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追回文物。汤姆辩称赠与已完成交付,协议应属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国家保护文物赠与的效力限制。国家保护文物属限制流通物,其赠与、出境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李某将二级文物赠与外国人且未办审批,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即使文物已实际交付,也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性质。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汤姆需返还文物,李某需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明确了限制流通物赠与的法定程序要求,维护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文物保护法》第25条: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赠与给外国人。
•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