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农村宅基地房屋,非本集体成员致赠与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村民张某将自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外甥孙某,签订赠与协议并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村集体规划拆迁,该房屋可获拆迁补偿款40万元,张某反悔主张赠与无效,要求孙某返还房屋。孙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有效,享有拆迁补偿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是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非本集体成员的效力。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赠与需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孙某非张某所在村集体成员,不具备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张某将宅基地房屋赠与孙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与协议虽已履行交付,但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无效,孙某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张某所有,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房屋赠与的主体限制,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转让、赠与限于本集体成员。
•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