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赠与避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拖欠刘某工程款30万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拒不履行。刘某发现,郑某在诉讼期间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表弟王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起诉要求撤销郑某与王某的赠与协议,确认房产仍属郑某责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虚假赠与的撤销权。郑某在欠付工程款未清偿的情况下,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王某作为郑某的表弟,明知郑某欠有债务仍接受赠与,非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房产恢复至郑某名下,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打击了通过虚假赠与避债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