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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条件赠与股权,条件成就后赠与人可主张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与员工林某签订赠与协议,将5%公司股权赠与林某,约定“若林某提前离职,需返还全部股权”。林某工作3年后因个人原因辞职,王某要求林某配合办理股权返还登记,遭林某拒绝。王某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解除,林某返还股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是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效力实现。赠与协议中“提前离职需返还股权”的约定,属合法有效的解除条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林某提前辞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依法解除。股权赠与虽已完成登记,但解除条件成就后,林某继续持有股权已无合法依据,需履行返还义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求,明确附解除条件赠与中,条件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既维护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也保障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股权激励类赠与提供了法律指引。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58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民法典》第665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