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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车辆已交付未过户,赠与人债权人无权留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将自有轿车赠与好友罗某,已实际交付车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拖欠张某借款20万元,张某起诉胜诉后,发现该轿车仍登记在陈某名下,遂申请法院对车辆采取留置措施。罗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车辆已赠与并交付,自己是实际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留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动产赠与交付后的所有权归属与留置权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虽未过户,但陈某已实际交付罗某,罗某依法取得车辆所有权。张某作为陈某的债权人,仅能对陈某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该车辆已不属于陈某的责任财产。张某申请留置登记在陈某名下但实际归罗某所有的车辆,缺乏合法依据。法院支持罗某的执行异议,解除留置措施,明确动产赠与中“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登记仅为行政管理要求,不得对抗实际所有权人。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44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 《民法典》第659条:赠与财产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影响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