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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赠与财产,赠与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12岁的周某名下有祖父母赠与的10万元压岁钱,由父母周某强、王某代为管理。周某强因生意周转需要,未经周某同意,以周某名义将10万元赠与生意伙伴抵偿债务。周某成年后得知此事,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生意伙伴返还1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是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赠与财产的效力。未成年人的财产受法律特殊保护,监护人代理民事行为需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赠与财产属处分行为,且未为周某谋取任何利益,反而损害其财产权益,超出监护权限。周某强的代理行为不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属无权代理。生意伙伴明知该款项为未成年人所有,仍接受赠与抵偿债务,非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生意伙伴返还财产,强化了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明确监护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追认

• 《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