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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遇拆迁补偿起争议,子女未尽赡养能否追回款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洪某夫妇与三子强某签订公证赠与协议,将厦门湖里区一套城中村房产赠与强某,约定房屋遇拆迁的补偿安置权益全部归强某所有。2020年,该房屋被征收,洪某夫妇获得83万元拆迁补偿款,强某取得拆迁安置房。洪某夫妇向强某支付23万元补偿款后,以强某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60万元。强某诉至法院,要求父母支付剩余补偿款,主张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公证,父母无权单方反悔。洪某夫妇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追回已支付的23万元补偿款,并提交证据证明强某从未支付赡养费、住院期间未探望。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受赠人未尽赡养义务时,赠与人能否撤销含拆迁权益的赠与协议。首先,涉案赠与协议虽经公证,但公证并非赠与不可撤销的绝对理由,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赠与人仍享有法定撤销权。其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涵盖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强某仅提交家庭合影,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赡养义务,且因补偿款起诉年迈父母,违背孝道,应认定未履行约定义务。再次,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赠与协议约定的附属权益,与房屋所有权具有关联性,赠与协议被撤销后,强某基于赠与取得的补偿款应予以返还。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强某义务未履行的持续性,认定撤销权未过除斥期间,判决撤销赠与协议并返还补偿款,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倡导了孝亲敬老的公序良俗。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