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擅自将赠女房屋过户自身,法院: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何志强与陈某离婚后,取得4岁女儿何娇的抚养权。2019年12月,何志强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何娇,并完成不动产登记。2021年11月,何志强未经前妻陈某同意,以何娇监护人的身份,自行签订赠与协议,将该房屋从何娇名下过户回自己名下。陈某发现后,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代何娇起诉,主张何志强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过户所依据的赠与合同无效。何志强辩称,当初赠房是为规避生意风险,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过户回自身是为保护房屋不被陈某侵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在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受赠财产的处分权限。首先,何志强首次赠房时,何娇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接受房屋赠与属于纯获利益行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何娇所有。其次,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何志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女儿名下房屋过户至自身,无证据证明该行为是为保护何娇利益,反而直接侵害了其财产所有权。最后,何志强以监护人身份代女儿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本质是自我交易,违背监护职责,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何娇的诉求,彰显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特殊保护。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