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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子女房屋岂能反悔?法院:无欺诈胁迫必须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将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赠与儿子小刘,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离婚后,刘某却以房屋未办理过户、财产权利未转移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甚至计划出售该房屋。杨某多次协商无果后,以刘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某辩称,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涉案房屋未过户,其有权反悔。杨某则主张,当初正是基于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才同意协议离婚,刘某的反悔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关键在于区分普通民事赠与与离婚协议中附身份关系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并非独立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紧密关联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属性,不能单独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则。刘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以“未过户”为由主张任意撤销,忽视了离婚协议的特殊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驳回其抗辩,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也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身份关系相关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司法导向。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