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义务赠房后子女未尽赡养,八旬老太为何仅能部分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80多岁的杨老太丧偶后,独自继承了北京市大兴区一套房屋。2021年,为保障晚年生活,她与二儿子及孙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二人,同时明确杨老太可继续在房屋内居住,二人需负责其饮食起居、医疗开销等全部赡养义务,若未履行义务杨老太有权撤销赠与。协议签订后,房屋登记至孙子名下,但二儿子不久后查出身患癌症。因生活安排产生分歧,二儿子一家提出租房照料或雇佣保姆的方案,遭杨老太拒绝,随后留下30万元搬至东城区居住,未再履行照料义务。杨老太遂起诉要求全额撤销赠与,另外两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加入诉讼。庭审中,二儿子辩称已尽力履行义务,杨老太要求孙子辞职专职照料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部分履行义务时,赠与人的撤销权范围如何界定。首先,杨老太与二儿子、孙子签订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所附赡养义务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并非有偿交易,而是赠与人情感诉求与权益保障的体现。其次,受赠人在协议签订后两年多时间里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搬离系因客观情况变化与赡养方式分歧,而非恶意违约;但搬离后未再履行照料义务,已构成违约,杨老太依法享有撤销权。最后,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家庭和谐考量,未支持全额撤销诉求,仅判决部分撤销50%房屋份额,既惩戒了违约行为,也认可了受赠人已履行的义务,符合“义务履行程度与撤销范围相匹配”的司法实践。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