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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后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张某突发肢体活动障碍,构成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202310月,张某与丈夫陈某立下遗嘱,约定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小陈,随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过户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实质为赠与。过户后,小陈借口工作事宜返回上海,承诺尽快离职回家照顾父母,但此后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既未照顾张某的生活起居,也未支付赡养费用。20245月,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房屋过户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房屋虽已完成过户登记,但小陈作为受赠人,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其在受赠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事由。赠与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保障赠与人晚年生活,小陈的行为导致赠与目的落空,侵害了张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张某夫妇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起诉,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其撤销请求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赠与合同,小陈需返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此案明确,房屋过户后并非绝对不可撤销,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是法定撤销事由,且该权利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同时,赠与人需提供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证人证言、沟通记录等),以支撑自身诉求。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