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抗力致房屋灭失,赠与合同可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周某与侄子周某明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将名下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赠与周某明,双方约定2023年3月办理过户手续。2023年1月,该房屋所在区域遭遇强台风袭击,房屋严重损毁,经相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周某以不可抗力为由,通知周某明解除赠与合同,周某明不同意,认为周某应另行提供其他房屋履行赠与义务,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不可抗力对赠与合同履行的影响。台风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且房屋已灭失,导致赠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赠与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周某无需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也无需另行提供房屋。周某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周某明,已履行必要义务,不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此案明确,不可抗力是赠与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需与商业风险区分,房价波动、经营亏损等不构成不可抗力;同时,赠与人需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