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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单方赠与无效,善意取得不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再婚夫妻,2010年共同购买一套115平方米的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2019年,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儿子王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22年,张某发现房屋被赠与一事,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财产所有权,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房屋。王某辩称其不知情,已办理过户登记,构成善意取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共同共有房产的处分规则与善意取得的适用限制。涉案房屋系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同共有不动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李某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关于善意取得,其构成要件包括“支付合理对价”,而赠与系无偿行为,王某未支付任何对价,即便已办理过户登记,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王某需协助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李某与张某名下。此案警示,受赠人接受共同房产赠与时,务必核实房屋共有情况,要求赠与人提供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避免因产权瑕疵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