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税费未约定,按法定规则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夫妇与儿子小张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将名下学区房赠与小张,合同中未提及税费承担问题。办理过户时,税务部门核定需缴纳契税3%(计4.5万元)、印花税0.05%(双方各750元),因该房屋为非直系亲属间赠与(小张为张某继子,未形成扶养关系),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计30万元)。张某夫妇要求小张全额承担所有税费,小张认为赠与应“无偿”,仅同意支付契税,拒绝承担个人所得税,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赠与合同未约定税费时的承担规则。赠与的“无偿性”仅指受赠人无需支付房屋对价,并非免除法定税费义务。根据税收征管规定,契税默认由受赠人缴纳,印花税由双方共同承担,非直系亲属间赠与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应按法定规则分配:小张作为受赠人需承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张某夫妇承担自身部分的印花税。张某夫妇在赠与前未告知税费详情,存在一定过错,但这不影响法定纳税义务的划分。法院最终判决小张按规定缴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张某夫妇缴纳自身应承担的印花税。此案警示,赠与合同应单独列明税费承担条款,明确每种税费的缴纳主体和金额,避免后续争议。
【相关法条】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