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口头赠与未过户,赠与人有权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王某因侄子李某无房结婚,口头承诺将名下一套两居室赠与李某,随后将房屋钥匙交付,李某及其家人入住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2023年,王某因自身养老需求需变卖该房屋,要求李某腾退,李某以已实际居住三年、履行了房屋维护义务为由拒绝,主张赠与已生效。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关系未成立,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物业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但未能提供书面赠与合同或产权过户凭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口头赠与房屋且实际交付后,未办理过户是否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不动产赠与的法定要求,书面合同是基础,过户登记是关键,二者缺一不可。李某虽实际占有房屋,但未签订书面赠与合同,也未完成产权变更,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王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产权未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便李某有居住和维护行为,也无法替代法定形式要件。实践中,亲属间口头赠与常因缺乏书面依据引发纠纷,受赠人仅凭实际占有难以对抗所有权人的物权主张。此案提醒,房屋赠与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过户,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