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赠与后赠与人反悔,法院驳回其诉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小陈系叔侄关系,2020 年,原告陈某与被告小陈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陈某将郊区房产赠与小陈,为表 “诚意” 办理了公证。2023 年陈某因拆迁获得补偿款,想收回房产另作投资,以 “小陈未照顾自己” 为由起诉,主张撤销赠与。小陈抗辩称:1. 赠与已公证,不可撤销;2. 自己每年探望陈某 4-5 次,无违约行为。法院查明:赠与合同经公证,且无证据证明小陈存在 “严重侵害陈某权益” 等法定情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 “公证赠与的不可撤销性”。公证的目的就是锁定赠与效力,除非受赠人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权、不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不得反悔。陈某仅以 “未照顾” 为由起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陈违约,故法院驳回。在赠与人办理赠与公证前,务必深思熟虑,避免冲动决策;若想保留撤销空间,可选择 “不公证”,或在公证合同中约定 “附义务”(如明确照顾义务的具体标准),为后续法定撤销留存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不得任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