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工抵房赠与子女逃避债务,债权人诉请执行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初,建筑商张某因承建某小区项目,开发商无力支付 120 万元工程款,遂以一套市值 90 万元的住宅抵账,双方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并办理网签备案,房产暂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约定 3 个月内过户至张某名下。此前,张某因拖欠材料供应商王某 80 万元工程款,王某自 2022 10 月起多次催讨无果,于 2023 3 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裁定张某需在 15 日内清偿欠款。张某为逃避债务,于 2023 4 月加急与开发商办理房产过户,当日便与儿子小张签订《赠与合同》,将房产无偿赠与小张并完成过户登记。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该房产已转移,遂起诉主张赠与无效。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张某与开发商的《以房抵款协议》、工程款结算单、法院支付令(证明债务到期时间),以及小张的高校在读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小张为大三学生,无工作收入,无任何大额支出记录,无法证明对房产有出资)。法院进一步查明,小张在接受赠与前已知父亲拖欠王某工程款(有张某与小张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最终认定张某在债务到期后恶意转移责任财产,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准予执行该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 “恶意赠与的执行风险”,核心在于法院对 “债务人转移责任财产” 的精准认定。法院驳回小张异议的关键在于三重证据链:一是房产来源为张某的工程款抵偿所得,属于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而非张某的个人闲置资产;二是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到期后 1 个月内,时间节点高度关联,体现张某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三是小张作为受赠人,既无经济能力支付对价,又明知父亲负债,不符合 “善意取得” 需满足的 “善意、有偿、登记” 三要件。实务中,债权人遇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可通过更细化的步骤维权:1. 申请查封登记在受让人名下的房产时,需同步提交债务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转移时间线,初步构建 “恶意转移” 的关联逻辑;2. 举证财产归属时,除抵账协议外,还可要求开发商、工程合作方出具书面证言,佐证房产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3. 主张受赠人非善意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受赠人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无稳定收入)、消费凭证(证明无支付能力),若存在亲属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进一步证明受赠人知晓债务情况。受赠人若想抗辩,需提供明确的对价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完税证明),或举证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前(如赠与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欠款发生时间),否则难以排除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