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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后将房产无偿赠与女儿的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原某玺与王某萍原系夫妻,原某系二人之女;李某令系原某玺的债权人。2011年至2020年期间,原某玺多次向李某令借款,2018年双方对账确认借款xxx元及利息。2022年9月,王某萍与原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将登记在王某萍名下的房屋无偿赠与原某,实为原某玺用工程款抵顶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办理过户登记。2023年3月,李某令起诉原某玺、王某萍要求还款,法院判决原某玺偿还借款。执行中,李某令得知房屋被赠与,遂诉请撤销该赠与行为。原告李某令诉请撤销原某玺、王某萍、原某就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被告原某玺、王某萍、原某主张李某令的起诉已超过除斥期间,赠与行为系善意,且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程序违法。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原某玺与王某萍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发生在李某令债权形成之后;李某令在2024年执行程序中才知晓房屋被赠与;赠与合同约定原某不得出让、抵押房屋,赠与人逝世后房屋才归原某个人所有。一审判决撤销案涉房屋的赠与行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李某令对原某玺的债权形成于案涉房屋赠与之前,李某令作为债权人主体适格。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王某萍名下,但实为原某玺用工程款抵顶的夫妻共同财产。原某玺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与王某萍将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原某,属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该行为导致原某玺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李某令债权的实现。王某萍、原某明知原某玺从事建筑业务可能对外负债,仍签订无偿赠与合同,且合同对原某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可见其赠与目的并非单纯的亲情赠与,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李某令在2024年执行程序中才知晓房屋被赠与,其起诉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因此,李某令主张撤销赠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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