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协议生效后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杨XX系刘桂珍之长孙。刘桂珍与已故案外人杨x海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七位子女,分别为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2013年5月27日,杨x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名下座落于xx市xx县xx镇xx村交通局家属院xx里x排x号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7月18日,签订赠与协议。约定以下内容:一、刘x珍自愿将座落于xx市x县xx镇xx村xx家属院红星里x排x号房产的二分之一以及应享有的另外八分之一的房产继承份额全部赠与长孙杨XX;二、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自愿将自己享有的杨x海遗留的上述房产一半的八分之一房产继承份额(另一半属于刘x珍所有)无偿赠与杨XX;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产交由受赠人杨XX母亲刘x彬代为接收管理并办理过户手续;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就赠与合同的效力,2013年11月1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x)x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3年7月18日刘x珍、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与杨XX订立的赠与协议有效。判决生效后,现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因刘x珍、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未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座落于xx市x县xx镇xx村交通局家属院xx里x排x号房产登记在杨x海名下,现因杨x海身故,作为房产的所有人和所有遗产继承人的刘x珍、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与杨xx签订了赠与协议,已将该房产赠与杨xx,赠与协议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予以确认,故对杨xx要求确认座落于xx市xx县xx镇xx村交通局家属院红星里x排x号房产的产权归杨xx所有,刘x珍、杨x文、杨x华、杨x敏、杨x梅、杨x艳、杨x芹、杨x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