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后,出资人能否要求确认房屋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后,出资人能否要求确认房屋份额?这是不一定的,但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份额”,法院基本不会支持。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钱是我出的、房子是我参与建的,合同虽然无效,但“我出了一半钱,房子就该有我一半”,法院总得认这个事实吧。这个理解在法律上走不通。合同无效之后,出资人手里剩下的不是“物权份额”,而是一笔债权。你能要的是钱,不是房子的一部分。
为什么确权走不通?根子在宅基地的身份属性上。 合作建房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宅基地上,出资人往往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只给本集体成员,非成员即便出了钱、建了房,也不能因为“出资”这个事实就直接取得房屋物权。法院的态度很直接:仅以出资为由主张房屋共有权,于法无据。合同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审批手续上的申办人所有,出资人不能通过确权把自己变成房屋的共有人。曾经有过个案子,城里人和村民签协议合作建房,约定“产权一人一半”,房子建好后城里人起诉要求确认一半产权。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明确告知他不能享有房屋份额,只能要求返还建房投资款,他变更诉讼请求后才拿回了自己出的那部分钱。
那出资人能主张什么?三条路,全是“要钱”的路。
第一条,返还投资款加利息。 这是最基础、最稳的一条。合同无效,出资人投进去的钱,出地方应当返还。如果资金还没变成房子,直接退钱付息;如果已经变成了房子,就进入折价补偿的环节。
第二条,折价补偿。 房子已经建成了,钱变成了砖瓦水泥,客观上“返还不了”,那就折价补偿。实务中常见的算法是,按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或者按约定份额对应的房屋现行市价来估值,由出地方以金钱方式补偿给出资方。这里要注意,折价补偿算的是“你投进去的钱现在值多少”,不是“房子有你一份”。
第三条,损失赔偿。 合同无效双方通常都有过错,出资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资格仍然合作,法院不会让出地方全额赔。实务中常见的处理是,房屋增值部分或者出资方的实际损失,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出资人拿到的往往不是全部增值,而是一部分。
有没有“拿到房子份额”的例外?有,但极少,而且条件很特殊。 个别案件中,房屋已经建成、无法适用简单的返还规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折价补偿”,判决以建成房屋的相应部分作为补偿方式,出资方据此获得了特定房屋的交付。但这本质上是折价补偿的一种执行方式,不是“确认份额”,而且需要房屋审批手续相对完整、价值可以明确计算,实践中并不常见,不能当作常规路径去期待。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起诉的时候别把“确认房屋份额”作为核心诉讼请求,法院大概率驳回,白白浪费诉讼费和时间;把请求换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或者“折价补偿”,路才走得通。第二,出资证据是命根子:转账记录、建房合同、材料款票据、施工方证言,这些决定了你能拿回多少钱,没有证据,连“出了多少”都说不清。第三,如果房子已经建成,尽早申请对房屋造价或者现值进行评估,折价补偿的金额需要有据可依,光靠嘴说“我出了一半”法院没法算。第四,不要把“合同无效”当成自己可以全身而退的理由,出资人明知不具备资格仍然签协议,自身也有过错,损失很可能要按比例分担,预期要放在“拿回大部分投入”而不是“拿回全部损失”上。第五,这类纠纷里“房子归谁”和“钱怎么算”是两个问题,前者法律态度很硬,后者还有争取空间,把精力放在能争取的部分上,比死磕确权务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