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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把共有房产登记到他人名下,真实权利人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夫妻一方擅自把共有房产登记到他人名下,真实权利人如何确权?这是可以的,但得先迈过一道坎:房产证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法律上先推定这个人是权利人,你想把房子要回来,举证责任在你身上。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房子是夫妻一起买的、钱是自己家出的,登记到别人名下只是“走个形式”,法院一看资金来源就能把房子判回来。这个理解不完全对。不动产登记不是一张废纸,它产生的是推定效力,登记在谁名下,就先推定谁是权利人。你要推翻这个推定,不能只靠嘴说,得拿出过硬的证据。

那证据往哪个方向找?核心只有一个:证明登记的那个人“不配”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上保护登记权利人,前提是这个人取得房子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对方无权处分、付了合理价钱、也办了登记。这三个条件,只要被你打掉一个,确权的路就打开了。

最常用的突破口,是“恶意串通”。 如果房子是登记给了对方的亲属、朋友,或者过户时双方一起对登记机关说了假话,比如明明已婚却谎报“非夫妻共有”,那第三人就很难说自己“不知情”。曾经有过个案子,丈夫把夫妻共有的房子赠与女儿,过户时两人共同向登记机关谎称房屋不是夫妻共有。妻子一开始在一审败诉,二审靠着调取登记中心的《询问笔录》,证明父女俩作了虚假陈述,法院最终认定恶意串通,确认赠与无效,判令把房子恢复登记回丈夫名下。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东西不是资金流水,而是那份《询问笔录》,它直接戳破了第三人“不知情”的说法。

另一个突破口,是“价格不合理”或者“关系太近”。 如果房子是“卖”给了对方的亲戚,价格又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干脆就是“赠与”“以房抵债”这类没有真实交易对价的安排,法院很难认定第三人是善意的。实务中,第三人跟擅自处分的一方有没有特定亲近关系,本身就是法院判断“善意”的重要切入点。

还有一个现实风险得提前想清楚:如果第三人确实不知情、付了合理价钱、也已经过户了,房子可能就真的追不回来了。 这种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你能做的不是把房子要回来,而是向擅自处分的那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求他少分或者不分。所以发现之后动作要快,能在房子还没被再次转手之前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比等到判决下来再去追钱主动得多。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别只盯着“钱是谁出的”,确权的胜负手往往在“第三人是不是善意”上,把精力放在查清第三人和对方的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合理、过户时有没有虚假陈述这几件事上。第二,登记中心的过户档案是宝藏,询问笔录、申请材料、身份关系声明,只要能证明双方在过户时作了不实陈述,就是推翻“善意”最直接的武器。第三,起诉时把“确认合同无效”和“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写进去,不要只写“确权”,合同无效的认定往往比单纯确权更容易撬动。第四,发现对方有转移房产的苗头,尽早申请财产保全,房子一旦被再次转手给真正的善意第三人,确权就彻底没戏了。第五,这类案件证据门槛不低,尤其是“恶意串通”需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自己拿不准材料够不够硬的时候,先把证据交给专业律师过一遍,比贸然起诉被驳回再上诉要省时省力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