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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能擅自处分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能擅自处分吗?原则上不能,而且擅自处分的后果,往往比父母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很多人有一个误解,觉得孩子是自己养的,房子虽然登记在孩子名下,但说到底还是“家里的房”,自己作为父母当然有权处置。这个理解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登记在孩子名下,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父母的身份是监护人,不是所有权人。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律上只有一扇门可以走:必须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除此之外,任何擅自出售、赠与、抵押的行为,都踩了红线。

这条红线,法律写得很硬。《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实务中法院对这个“例外”审查得非常严格。曾经有过个案子,父亲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卖给邻居,房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法院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买受人把房子还给未成年人,理由就是父亲处分财产“显然背离了为被监护人利益这一法定前提”。还有一个案子,父亲以代理人身份跟自己签了一份赠与合同,把女儿名下的房子“送”给自己,然后卖掉。法院同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父亲按房屋实际成交价赔偿女儿一千多万的损失。这两个案子的逻辑是一致的:父母不是孩子的“共同所有权人”,监护权是职责,不是处分权。

那“为了孩子利益”到底长什么样?实务中门槛极高。比如孩子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孩子出国留学需要资金,而且这笔钱确实用在了孩子身上,才有可能被认可。仅仅“家里缺钱”“想换套大房子”“做生意周转”这类理由,法院基本不会买账。成都那个案子里,父亲把售房款用于个人挥霍,法院不仅认定合同无效,还特别指出买受人明知父亲不是为孩子利益而卖,仍然交易,也有过错,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也就是说,擅自处分这件事,卖方和买方都可能“翻车”。

还有一个现实风险:即便合同被判无效,房子也可能已经被转手或者抵押,追不回来。有案子里,父亲把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子卖掉,女儿最终拿到的是一笔赔偿款,而不是房子本身。房子一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未成年子女能主张的往往只是金钱赔偿,房子本身可能已经拿不回来了。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不要当成“家庭备用金”来用,出售、抵押、赠与之前,先问自己一句:这笔钱是不是完完全全花在这个孩子身上,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第二,如果确实需要处分,保留完整的资金用途证据——医疗费票据、学费支付记录、专项账户流水,证明钱用在了孩子身上,这是将来面对质疑时唯一能站住脚的东西。第三,买方在购买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时,不能只看监护人的签字,要主动审查处分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否则可能落得“合同无效、房子返还”的结果。第四,已经发生擅自处分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仍然可以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成年之日起算,不要以为“孩子小、不懂事”就可以蒙混过去。第五,这类纠纷的核心证据是资金去向和处分目的,动手之前先把这两条线理清楚,比争论“房子是谁出钱买的”更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