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义审批宅基地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借用他人名义审批宅基地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原则上归宅基地审批手续和登记簿上的名义人,实际出资的借名人很难直接确权拿到房屋所有权。 这里说的“借用”,通常是指自己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比如不是本村集体成员、或者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于是找符合条件的亲戚朋友出面,以对方的名义去申请、去登记。房子是自己出钱盖的,但“名分”是别人的,一旦翻脸,法律认的是名分,不是出钱的事实。
为什么法律这么“不近人情”?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有很强的身份属性。 它只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受“一户一宅”限制。借名审批,本质上是在规避这套资格限制。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这种借名协议损害了集体和其他成员的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本身无效。协议无效,借名人就不能依据协议去主张“房子是我的”。同时,房子盖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借名人也不是“合法建造”,无法仅凭出钱盖房这个事实行为取得物权。两头都站不住,权属自然落不到借名人头上。
但这不意味着实际出资人什么都拿不到,尤其是在拆迁的时候。 实务中法院处理这类纠纷,会把“地的价值”和“房的价值”拆开来看。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补偿,比如区位补偿价,归登记的名义人,因为那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产生的利益。而地上房屋本身的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安置费这些,对应的是实际出资建造房屋的投入,实际建房人可以主张。不过,这个主张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建房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长期居住的事实,缺了这些,法院很难把房屋补偿从名义人名下剥出来给你。如果借名人压根不是本村成员,连主张房屋补偿的空间都可能被进一步压缩。
最后,刘颖新律师给大家几点法律建议。第一,不要以为“出了钱、住了进去”就等于“房子是你的”,在宅基地借名这件事上,登记和审批手续的权重远高于出资事实,事前对风险的认知比事后打官司重要得多。第二,如果已经借名建房,把建房出资的证据链做扎实:转账记录、建房合同、材料款票据、施工方证言,这些是将来主张房屋补偿部分的基础。第三,遇到拆迁,不要笼统地要求“全部补偿归我”,先把补偿方案拆开,区分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针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搬迁费这些项目主张权利,比整体确权现实得多。第四,借名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名义人一旦反悔或者名义人的债权人来查封这套房,借名人会非常被动,能早做安排就早做安排,比如在关系尚好时协商一个书面处理方案,虽然不能直接确权,但至少把出资和补偿的分配说清楚。第五,这类纠纷里“谁是权利人”和“谁该拿多少钱”是两个问题,前者法律态度很硬,后者还有争取空间,把精力放在能争取的部分上,比死磕确权更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