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能否请求确认所有权?——确权之诉的裁判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实务中法院态度并不统一。主流思路是:①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借名人不能仅凭出资越过登记直接取得所有权,其请求常被认定为债权请求(要求出名人在条件具备时协助过户),而非物权确认;②借名协议有效、房屋无查封抵押、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的,法院可判决出名人协助过户;③借名行为违反限购、限贷等公共政策的,部分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仅支持返还出资、赔偿损失;④出名人已将房屋卖给善意第三人的,实际出资人通常只能主张返还售房款与损失。实务提示:确权与过户是两个诉请,应根据证据与政策环境选择"请求协助过户"或"确认合同权利+返还出资";保留借名协议、全部出资与还贷凭证、房本与钥匙保管、实际居住使用等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