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惩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虚构房屋买卖关系规避执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赵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即涉及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问题。在该案中,赵某与常某隐瞒循环转账,伪造借条,虚构以房抵债,已被移送刑事立案,彰显司法震慑力。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付款凭证等方式,将房屋转移至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执行,该行为不仅可能导致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会严格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付款凭证的真实性、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如果发现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勿采取虚构房屋买卖关系的方式规避执行,否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