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依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十八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如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被征收人可以该不动产系征收补偿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明确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在于:征收补偿权利来源于公法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和用途,且被拆迁人在查封前实际占有房产的,被拆迁人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面临安置房被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具有优先性,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