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效力无法排除执行的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并非所有借名买房案件都能获得法院支持排除强制执行。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亲属间代持产权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裁判明确:“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效力,无法排除执行。当名义产权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内部债权来对抗外部经过公示的物权状态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子借父名义买房”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是登记名义人,借名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驳回了借名人的诉请。平度市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执行异议典型案例中,法院进一步指出:案外人以签订《房屋代持合同》为由请求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法院不予支持,否则将导致物权登记制度形同虚设。两起案件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核心在于借名买房是否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若不存在规避情形,法院倾向于保护实际权利人;若存在规避情形或证据不足,法院则严格遵循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借名买房虽然可以使本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达成买房目的,但背后的法律风险仍需警惕,“借名买房”未通过登记完成物权变动,实际出资人始终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