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时应认定借名人为实际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能否被认定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赵某因银行流水不足将房屋落户在翁某某名下,赵某支付购房款、装修并一直居住,期间缴纳了相关水、电、暖、物业费等费用。法院认定赵某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并解除查封措施。需注意,如果借名买房系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亦被认定无效。借名人应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并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按揭还款记录、物业费缴纳凭证等,以在发生争议时有效证明借名合意及实际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