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一户多宅”的分类化解与确权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一户多宅”是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的常见历史遗留问题。依据自然资发〔2025〕217号通知,确立了分类处理原则。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其他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后确权登记。具体规则包括: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面积之和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农户可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作为一处管理,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经批准易地搬迁安置等建造住宅,因“建新不还旧”形成“一户多宅”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原有宅基地已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及嘱托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依法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宅基地和农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