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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历史遗留房屋的“证缴分离”确权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对于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部明确了“证缴分离”的确权原则。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一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将购房人的办证权益与开发商的缴费义务相分离,不让购房人因开发商的欠费行为而无法取得产权证。对于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此外,对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这一规定解决了因开发商破产或注销导致购房人无法办证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