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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时应认定借名人为实际权利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借名买房纠纷中,借名人能否被认定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借名人为实际权利人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名买房协议或能够证明借名合意的书面文件、银行转账记录需注明“购房款”、购房款发票、契税缴纳凭证、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长期居住事实的证据。需注意,如果借名买房系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合同因损害公共利益亦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