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确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房屋确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包括:原告需与房屋有直接利害关系,如实际出资人或合法继承人,能证明自身权益;要明确与自己存在房屋产权争议的对象;纠纷需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房屋确权纠纷通常可以立案——只要原告有明确的被告,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等,且有初步证据证明与房屋确权相关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一般会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