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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在“某公司、某村民小组、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法院认定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在于:征收补偿权利来源于公法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取得了安置房,但原房屋上存在的抵押权尚未解除,被征收人可主张其因征收补偿取得的安置房权利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这要求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不仅要审查权利的外观形式,还要审查权利的实质来源和保障目的。被征收人在面临安置房被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具有优先性,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