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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商品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2025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其中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重要内容。在“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法院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在“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购房人居住权益的优先性。在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以王某某为例,其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分三次足额交付了购房款,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和购房款、维修基金等的收款收据,以及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名下没有其他房屋等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某在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非因自身的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这一规则为已付全款但未过户的购房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