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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全额付款但未办理过户的确权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购房人全额支付房款、签订合法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此时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能否获得支持?最高院在孔凡靓诉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纠纷案中明确: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仅享有物权期待权,不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法院对买受人对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法与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高度一致:未完成过户登记,即便全款付清,购房人也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要求过户的合同债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付款、交房、入住都不能替代登记。确权不被支持的关键原因在于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合同有效、全款付清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若房屋因出卖人债务被法院查封,购房人虽未过户,但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29条条件(查封前签合法合同、已合法占有、全款支付、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可排除强制执行。购房人全额付款未过户,请求确权原则上不被支持,但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诉请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