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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确权请求的合并审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20257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对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请求作出了重要程序性规定。依据该解释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一合并审理机制直击过去“一案多诉”“程序反复”的痛点——购房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主张房屋所有权确认、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等多项请求,让关联争议在一个程序中彻底化解。在此之前,案外人往往需要先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分别立案、分别审理,不仅耗费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还可能出现不同法院裁判之间的矛盾。新司法解释确立的合并审理规则,贯彻了民事诉讼“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当事人在面临房屋被错误执行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避免分别诉讼带来的诉累和裁判矛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