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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纠纷中的“房地一体”原则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房屋确权纠纷中,“房地一体”原则是处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基本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一“房地一体”原则同样适用于房屋确权纠纷——确权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一并确认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中,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时,确权登记发证将无法进行,需要先解决权属争议。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确权中,同样适用“房地一体”原则——不能仅确认房屋所有权而不确认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仅确认土地使用权而不确认房屋所有权。二者应当一并处理,确保权利的统一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