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之诉中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房屋确权纠纷中,如果涉及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真实权利人不能再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登记。如果房屋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且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真实权利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回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真实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的登记权利人主张赔偿损失。因此,真实权利人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应及时通过异议登记、诉讼保全等措施防止房屋被善意第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