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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宅基地面积超标是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的另一常见问题。依据《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应当分类处理。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如果是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无需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按照房屋现状确权登记。1993年实施后至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印发前建成的,依据当地规定的房屋面积标准,公告并审核后,对标准内面积予以登记,对一定额度范围内的超建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自然资发〔2023237号文印发后建设的,按要求补办符合规划的手续或出具符合建房规定的意见后办理登记。宅基地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房屋具备条件后,再办理房地一体登记。这一规则为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提供了分类化解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