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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的宅基地确权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一户多宅”是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的常见问题。依据《关于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扎实做好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17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面积之和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农户可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作为一处管理,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经批准易地搬迁安置等建造住宅,因“建新不还旧”形成“一户多宅”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因依法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宅基地和农房。这一规则体现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化解“一户多宅”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明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