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之诉中“实际出资”的证明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房屋确权纠纷中,实际出资是证明真实权利状态的关键证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一方,负有证明其实际出资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核心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需注明“购房款”,避免以“借款”“代付”等名义转账;购房款发票、契税缴纳凭证等证明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税费等与房屋购买相关的费用;物业费、水电费缴费凭证可证明长期居住事实;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或邻居的证人证言。若借名人仅支付部分款项,法院将根据实际出资比例认定权利份额。对于当事人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即使根据涉案证据可以查明出资系一方所为或者房屋由一方使用,也不直接以出资或使用等事实推定存在借名合意,而是要求直接举证证明借名合意的存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