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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诉讼中已被查封房屋的程序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房屋被查封后,其处分权能已受到司法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确权诉讼重新确定权属,可能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裁判冲突。本着充分发挥诉讼资源解决纠纷的功能,权利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在同案中一并解决。针对上诉人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诉请,也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一并处理。当事人在提起确权诉讼前,应当首先核实涉案房屋是否已被法院查封。如果已被查封,不应再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而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