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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意味着,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时起,建造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合法建造的房屋,建造人仍需办理初始登记(即“大证”),方可将房屋进行转让或抵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在农村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需注意,若建造行为不合法(如未取得规划许可、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则不能依据该条取得物权。合法建造取得物权不依赖登记,建造人自房屋封顶时即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