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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中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区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在借名买房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借名人的权利性质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借名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依法归属于出名人,借名人仅享有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借名人虽未完成登记,但其基于真实的借名合意与实际出资,应认定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援引《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在不动产登记错误情形下真实权利人可直接主张物权确认请求权。折中观点认为,在承认登记具有物权推定效力的前提下,要区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借名人享有的事实物权虽不具备登记外观,但在权利性质上仍属于物权范畴,原则上能够对抗出名人享有的法律物权以及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取得物权并完成登记,则可对抗借名人的事实物权。司法实践中对借名行为权利属性的认知不一,亟需从理论层面厘清。2020年至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审结的51起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支持借名人排除强制执行的案件有18件,不支持的有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