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不动产登记簿推定效力的可推翻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其推定效力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推定效力,一旦在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就直接推定该人享有该项物权。但若存在相反证据(如法院生效判决),实际权利人可依据有效证据确认权利。需注意,推翻登记推定需要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面协议、实际占有使用证据等,仅凭口头陈述难以推翻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在诉讼中,当事人既可以用不动产登记簿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以此来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