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衔接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当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时,真实权利人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主张权利?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确立了明确的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房屋被查封后,其处分权能已受到司法限制,如果允许当事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可能导致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冲突,损害司法权威。权利人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在同案中一并解决确权与排除执行的问题。依据202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同时提出确认执行标的权属的请求,避免另行提起确权诉讼造成的裁判矛盾。当事人应当注意:如果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再通过普通的确权诉讼解决权属争议,而应当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