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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与确权的关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知识点

预告登记与确权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预告登记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只是在法律上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赋予一定的保障性。预告登记的权利已经物权化,是具有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此应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购房人在还没取得实际产权的情况下办理预告登记,可起到对外公示房屋物权的效力,有效预防“一房多卖”。预告登记本身不是确权——确权是确认物权归属,预告登记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